根据«个人信息保护法»(以下称为«法»),公布如下事项:
1.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(法第18条第1款、第24条第1款第1项、第2项)
本公司获取并持有的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,除对本人单独明示、通知或公布的以外,其他如下所示。但是,从获取的情况来看认为使用目的明确时,以及其他依法无需通知、公布使用目的的除外。
| 个人信息的类型 |
使用目的 |
| 客户等其他交易对方*1 |
- 在商品的销售、原材料、资材采购等方面与本公司有交易关系的企业、官方机构等之间的交易
- 上述有关业务的联络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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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、官方机构、团体等的名册
(包括在市场上出售的) |
- 与名册所记载的本人的联系
- 调查、确认与本公司有关系的企业、官方机构、团体等*2的组织、领导层、员工的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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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宣传相关 |
- 宣传刊物、日历、电子邮件杂志等的发送
- 对本公司咨询的对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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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计算机系统的使用 |
- 为了使使用者能使用本公司系统及使用通过系统提供的服务(以下称“服务”)而发送、修改及废除ID
- 与使用服务者进行与使用服务相关的联络、通知
- 使用服务情况的管理(包括安全方面的管理)
- 使用者使用服务而登记的数据等内容的确认、咨询
- 附属于上述各项的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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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*1:以下称“交易对方” *2以下称“相关方” |
2. 个人信息的对外提供(法第23条)
- 向第三方提供
本公司原则上未经本人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但是,下列情况除外。
- 因退订而履行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手续(法第23条第2款)
- 业务委托、事业继承、共同使用的情形(法第23条第4款)
- 其他依法无需取得本人同意的情形(法第23条第1款)
- 共同使用(法第23条第4款第3项)
共同使用本公司所有的个人信息时,除了向本人单独通知必要事项或将其置于容易获 悉的状态外,如下所示:
| 共同使用个人数据的项目 |
- 本公司及交易对方、相关方的领导、员工的个人信息中的姓名、部署及职务、单位地址、电话号码、电子邮件地址等与业务联系有关的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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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共同使用人员的范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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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使用人员的使用目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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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个人数据的管理责任人
的姓名或名称 |
- 本公司领导层、员工的个人数据管理:新日铁住金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
- 交易对方及关系方的领导层、员工的个人数据管理:各交易对方及关系方(企业、官方机构、团体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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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“披露等事项的请求”的对应手续(法第24条第1款第3项、第4项、第29条、第31条)
- “披露等事项的请求”的申请处
“披露等事项的请求”的申请处为从本人处获取个人信息的部门。该部门不明确的情况下,请与本公司人事・总务部总务室联系(电话:03-3276-4800、FAX:03-3276-4925)。
- 提出“披露等事项的请求”时应提出的书面材料(格式)
关于“披露等事项的请求”,除非另行单独规定,将通过邮寄、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本人发送规定的申请书(格式)。请在申请书中填写必需事项,并附上能确认本人的书面材料(驾驶证、护照、健康保险证的复印件中的任何一项),通过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寄回上述申请处。
此外,如由代理人代理办理时,除上述材料外还请附确认是代理人的书面材料。
- 投诉的处理
关于本公司持有的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投诉,请向获取该个人信息的各部门提出。该部门不明确的情况下,请与本公司人事・总务部总务室联系(电话:03-3276-4800、传真:03-3276-4925)